出賣中國:中國官場貪腐分析報告_97862671290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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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[黨書記]可以決定一切, 人事任用權得要經過他的同意, 那麼, 選擇合他心意, 或者會配合, 或著互為共犯, 那都很理所當然.
灰色地帶, 潛規則, 導致了收賄的可能.
先談單純的, 如果AB一樣優秀, 那麼給A還是給B, 就屬於可以討論的空間. (而誰有付錢或關係好或尊敬上司, 就成了可裁決的空間) 有給錢沒給錢, 很容易變成決定是否要挑剔或是自己人.
而當給了錢, 當然會希望能夠收回成本, 甚至當給了一些錢, 會更希望收回很多錢. 同樣公家的資產, 賣一億或一千萬, 都跟當事者無關, 畢竟他半毛錢都沒收到, 但是賄絡者給一百萬還是十萬有差, 那都是實實在在收到自己荷包裡的.
禮多人不怪, 傳統習慣三節要送禮, 試探過後再行加碼, 有得到利益再加碼. 或者直接一同收賄, 一同上酒家, 一同找小老婆, 成為共犯結構. 彼此互相牽制, 因而放心大膽隨心所欲.
關鍵人物得要收買, 而其它的就可以放過, 所以當然是收買高階比較划算, 他甚至可能安排好了一連串他自己人. 不是的, 她根本不給提名. 所以關鍵的未必是土地掌控者, 他的上司一樣關鍵, 因為上司可以攔下很多控訴, 跟安排關鍵者上位.
如何貪腐, 一億的資產, 因為收賄百萬, 所以千萬就賣給行賄者. 因為收賄, 所以法院慢慢開, 當事者可以趕快脫產, 逃離國內. 這些都是在裁決權之內.
我印象深刻, 公務人員當然要依法行政, 但是用那條法規, 則是他們可以考量的. 當然甚至有人用內規處理, 這種等於控訴時得要有人幫忙擋住. 當然有所謂的內廠投訴檢舉, 但[黨書記]不立案, 也沒人有辦法, [黨書記]不擋, 執行者也得要先分辨是所謂的毀謗還是真實. 理論上, 公務員還是得要做的符合法規, 起碼表面上要能說的過去.
老實說, 依照後續的查詢資料, [貪腐]並不獨厚於中國, 很多現象在其他領域, 也還是可能發生的. 只是, 對於中國, [黨書記]真得太多了, 同樣問題很容易歸咎到同一個職位, 其他領域, 等於是首長. 還有[新聞不透明], 當事情是被選擇性紕漏, 那就不是潔身自愛的問題, 而是有否站對邊的問題. 沒站邊, 也等於是站錯邊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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